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暂行条例
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称导师)队伍是高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开展高质量科研的主要力量,其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水平将直接影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影响学科建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苏州大学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评聘办法》等文件进行。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考核应有助于强化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考核应强调对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和指导水平的评估,为创建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
第五条 考核应有助于促进优化、合理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形成。
第六条 考核应有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起到以点带面、推动整体的作用。
第七条 考核应有助于强化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八条 考核范围包括我校在职在岗的研究生导师以及外单位挂靠我校在职在岗的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三方面。
第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以及就业指导等方面。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制定培养计划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方面的绩效。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主要包括科研论著、科研奖励、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绩效;在国内外学科专业领域中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影响等。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考核要求,参照《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有关任职基本条件执行;硕士生导师的考核要求,参照《苏州大学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有关任职基本条件执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考核要求,参照《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有关任职基本条件执行。考核的具体指标,见[附件2]《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以及科学研究情况的考核时限为近五年,人才培养情况的考核时限为近三年。硕士生导师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以及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情况的考核时限均为近三年。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以及研究生部、人事处、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导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的考核,由校研究生导师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考核时间和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定为考核年度的3月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分别填写《苏州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表》、《苏州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考核表》。
二、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研究生导师考核会议,研究生导师进行述职并自评。
三、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导师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照考核要求,确定硕士生导师的考核结果,初定博士生导师的考核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考核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人文社科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研究生导师科研情况的复审,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培养情况的复审,校人事处和研究生部共同负责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情况的复审。
五、校研究生导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要求,评定博士生导师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考核结果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结果由研究生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导师,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取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博士生导师从次年、硕士生导师从当年开始停止招收研究生。以后如重新提出考核申请,经评估达到“合格”以上,方可重新招收研究生。如连续停招两年,则自行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次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重新通过导师遴选取得导师资格,方可招收研究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思想政治素质与 |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
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以及就业指导的情况[满分为5分] | |
人才培养 | 主讲课程情况[满分为4分] |
制定培养计划情况[满分为4分] | |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情况[满分为4分] | |
所指导研究生毕业情况[满分为4分] | |
所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授予学位情况[满分为4分] | |
科学研究 | 发表或出版科研论著情况 |
承担科研项目或获科研奖励情况 | |
附加内容 | 所指导博士生获 |
所指导博士生获 | |
所指导博士生获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加5分/篇] | |
所指导学位论文在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结果为优秀[加5分/篇] | |
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在《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所规定的权威核心期刊或在《苏州大学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所规定的SCI(E)一区、二区源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加5分/篇] | |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国内外学科专业领域的重要社会兼职 | |
附加内容 | 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至少减10分] |
所指导研究生在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结果有不合格[减10分/篇] |
说明:
1.考核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20分,满分为120分。
2.考核等第分四等:
优秀:总分大于或等于100分
良好: 总分大于或等于80分且小于100分
合格:总分大于或等于65分且小于80分
不合格:总分小于65分
3.培养研究生未满一届的导师,人才培养栏中无法考核项的分值按比例计入可考核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