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扶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学费补偿。对到苏北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考研加分。各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工资提档。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6.优先招聘。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市地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7.工龄延续。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政策

1.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培训支持。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4.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5.免费代理。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逐步拓展到在校大学生,初步形成覆盖校园内外、贯穿创业全过程的政策“组合拳”。

1.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信贷支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期限最长3年、最高额度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创业补贴。主要有4项:主要有4项:一是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以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三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四是创业项目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或在校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可参加省和地方举办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对入选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由财政给予创业项目奖励。五是创业失败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6.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协助解决工商税务登记、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实际问题;建设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三位一体”的创业基地;深入开展“创响江苏”主题系列活动,定期举办创客论坛、融资对接、政策研讨、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拓展项目与资金、技术、市场的对接渠道,打造启迪创意、转化成果、展示风采的创业大平台,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1.相关概念: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推进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江苏全省每年开发不少于3.6万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参加对象。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 6 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3.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并由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未被留用的人员,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我省一直把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实施重点帮扶。

1.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享受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可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最长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3.免费享受相关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

1.享受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离校前,毕业前两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获得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离校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应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项目应获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由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地区产业发展需要、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创业培训项目由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培训需求、培训项目成本、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①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需提供复印件;③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④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

七、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相关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