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1】61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校历安排和学校有关通知精神,本学期至7月8日结束,7月9日开始放暑假。为做好研究生学期结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班学期结束工作

1.毕业研究生的离校工作

毕业研究生离校程序如下:到研究生部网页下载“苏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单”(研究生部网页下载专区培养工作),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手续单在研究生部学位科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注意:从今年开始,研究生证可以不归还,但必须进行注销。注销手续在各培养单位办理(即日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到培养科领取研究生注销章),具体方法如下:研究生持离校手续单和研究生证办理注销手续,培养单位同时在研究生证姓名页、离校手续单第8项盖蓝色注销章,注销后的研究生证返还学生。研究生证丢失的请挂失,挂失后凭挂失收据在离校手续单盖注销章。

  2.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工作

  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全日制硕士生(学术型)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3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5年;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1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修业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2011年6月应毕业而不能如期毕业的在正常学习年限范围内的博士、硕士和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含已批准延期至6月毕业的研究生),本人应填写《苏州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研究生部网页下载专区培养工作),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申请表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汇总。各培养单位于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申请表和汇总表一并交研究生部培养科。请各培养单位通知到相关学生,逾期未办理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3.学位论文相关工作

(非保密论文)每个获得学位的学生需将与纸质版一致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上传到图书馆,http://202.195.136.150,开始上传日期为校学位委员会次日(预计为6月下旬),如未上传学位论文电子版图书馆将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学位论文纸质版留存印刷厂(人文社科类六份,自然科学类五份);

(保密论文)保密论文作者凭审批后的《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到学位办领取盖章后的《苏州大学研究生保密学位论文归档回执》,凭此回执将纸质版论文(一式五份)和电子版论文(光盘刻录一式两份)提交到档案馆即可。

  4.档案工作

  请各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部对毕业研究生档案整理要求的有关通知认真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交学位办的材料:

  1.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学位证书号码确定后,此表填写完整再提交至学位办)(原件一份)

  2.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或盲审评阅书(原件一份)

交培养科的材料:

  1.苏州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申请表(原件一份)

  2.苏州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原件一份)

上述四份材料各留1份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二、非毕业班学期结束工作

  1.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部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各培养单位安排。公共课考试安排见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安排表(附件一)。研究生各年级专业课程考试(包括开卷考试)必须在本学期内完成,任课教师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将试卷以及成绩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归档,不得遗失。

  2.2010级博士研究生英语、硕士研究生英语、小语种(一外)的试卷将从题库中抽取。另各有关任课教师将2009级硕士研究生日语(二外)、德语(二外)、法语(二外)试卷最迟于停课前十天送研究生部培养科。上述各门课程需出A、B卷,并附参考答案。A、B卷难度要求相同,试卷题量适中,考试时间一般以120分钟为标准。试卷从命题开始直至开考前的每个环节都应注意安全和保密。

  3.计算机检索课程和英语翻译与写作的考试由任课教师安排。2010级硕士研究生政治专题讲座为开卷考试,请研究生结合本学期讲座题目,完成论文一篇(字数4000字以内)。论文请加《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答卷封面》(研究生部网页下载专区培养工作),论文提交时间见附件一。

  4.补考的研究生须在各培养单位报名,方可参加学期末考试。请各培养单位于6月10日前将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EXEXL表格,包含学院、姓名、学号、补考科目)报研究生部培养科(liuy@suda.edu.cn)。

  5.研究生不得无故缺考,无故缺考者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缓考人数,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应填写《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缓考申请表》(研究生部网页下载专区培养工作),并附有关证明。缓考申请及证明交研究生部培养科。

  6.请各培养单位加强对研究生的考前教育,严格考试纪律,认真执行《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考试管理的规定(见附件二)。请各单位做好考前宣传教育,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

  以上事项请各培养单位通知到主要负责人、各专业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及研究生。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安排表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地点

考试班级

备 注

6月15日上午08:30 -

博士英语实践口试

红楼115

博士英语1班

 

6月22日上午08:30 -

博士英语实践口试

红楼115

博士英语2班

 

6月15日上午08:30 -

博士英语实践口试

上课教室

博士英语3班

 

6月22日上午08:30 -

博士英语实践口试

上课教室

博士英语4班

6月26日下午

2:00 – 4:30

博士综合英语

东校区(具体教室另行通知)

博士英语1、2班

自备耳机/闭卷

6月26日下午

2:00 – 4:30

博士综合英语

独墅湖校区(具体教室另行通知)

博士英语3、4班

自备耳机/闭卷

6月26日下午

2:00 – 4:30

日法俄语(一外)

东校区(具体教室另行通知)

日法俄语(一外)班

外国语学院二外班/闭卷

6月26日下午

2:00 – 4:30

在职攻读硕士生英语补考

东校区(具体教室另行通知)

补考学生(暑期不在安排补考)

闭卷

6月17日下午

2:30-3:00

2010级硕士政治专题

校本部逸夫楼大厅

本部学院学生

论文提交

独墅湖校区301-1114

独墅湖校区学院学生

论文提交

6月26日上午

9:00 – 11:00

硕士生英语

东校区(具体教室另行通知)

硕士英语1-10班MBA班、本部补考生

自备耳机/闭卷

6月26日上午

9:00 – 11:00

硕士生英语

独墅湖校区(具体教室另行通知)

硕士英语11-30班独墅湖校区补考生

自备耳机/闭卷

6月27日上午

10:30 –12:30

日语(二外)

校东区东教楼106

硕士日语(二外)1班

闭卷

6月29日上午

10:30 –12:30

日语(二外)

独墅湖校区301幢1406

硕士日语(二外)2班

闭卷

6月29日上午

10:30 –12:30

法语(二外)

校东区东教楼203

硕士法语(二外)班

闭卷

6月29日上午

10:30 –12:30

德语(二外)

校东区东教楼201

硕士德语(二外)班

闭卷

 

  


 

附件二:《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考试的规定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携带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十九条 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二十条 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一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一到,研究生须在原座位静候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提前离场者不得在考场及其周围逗留。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5.在开卷考试过程中借用他人考试资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偷窃试卷;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但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或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以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