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1】100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苏大学位[2010]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和《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苏大学位[2011]18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提升硕士点建设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增列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列和认定硕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
  (一)增列和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附件XSXK】。
  (二)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附件ZSXK】。
  二、申请增列和认定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2. 年龄不超过56周岁。任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硕士以上学位1年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 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项目,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审核办法附件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中心)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2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 能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门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参加过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能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实践工作。
  (二)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申请转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或我校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且拟转入的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申请多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我校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涉足两个以上的学科,且所涉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3.申请转校同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在原单位的硕士生导师任职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学科相同,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三)申请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年龄不超过56周岁,外单位人员可适当放宽。
  3.专业学位领域工作经历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要求,分别见评聘办法附件2-22的有关规定。
  4.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能开设一门以上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
5.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各专业学位导师科研具体要求分别见评聘办法附件2-22的有关规定。
  (四)外单位人员申请硕士生导师的条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并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
  2.申请人为所在单位学科带头人或主要学术骨干,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新的发展方向或填补学科空白点,或具有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实务工作经验。
  三、增列与认定硕士生导师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申请阶段:9月30日之前
  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学术性学位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所、中心)提出申请。
  外单位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经单位同意,并于9月27日前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我校不接受个人申请。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请增列认定学术性学位和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ZXS5-1,附件ZZS5-1,附件RS5-1】(需加盖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余材料同我校在职人员。申请学术性学位导师人员所在单位还须提供与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和单位委托申请函。
  1.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中心)提交材料
  (1)《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XS1】(原件一式二份),或《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ZS1】(原件一式二份)。
  (2)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附件ZS2,格式自定】(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行政职务或学科带头人证明(专业学位导师用);所发表论文,所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科研项目(批文、合同、经费本等),授权专利,获奖证书,图书馆出具的SCI(E)、EI、ISTP收录证明,以及科研情况栏所填的除上述材料外的所有其它材料的证明。要求:首页列出证明材料清单,再按申请表中所列类目的编号排序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注:证书原件供院(部、所、中心)审核之用。
  材料装袋要求:袋内装申请表原件2份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材料袋封面》【附件ZXS3】或《申请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材料袋封面》【附件ZZS3】。
2.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中心)提交材料
  (1)《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RS1】(原件一式两份)
  (2)已具备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单位或我校有关文件等)【附件RS2,自备】(一式一份)。
材料装袋要求:袋内装申请表原件2份,导师任职资格证明请装订在申请表第1页后;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材料袋封面》【附件RS3】。
  (二)报送导师申请情况阶段:10月10日之前
  各院(部、所、中心)将《硕士生导师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ZRS4】(原件一式两份)纸质版报送校学位办,并将电子版发送至hetianxu@suda.edu.cn
  (三)院(部、所、中心)初评和公示阶段:10月13日之前完成初评,10月20日之前公示结束。
  1. 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增列、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和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增列和认定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填报《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ZXS5】、《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RS5】、《申请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ZZS5】,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签署审核意见。
  2.各院(部、所、中心)将初评通过的增列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将《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申请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报送校学位办,同时将同版本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校学位办(hetianxu@suda.edu.cn)。
  (四)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阶段:10月24日-10月26日
  各院(部、所、中心)负责对初评通过的增列认定学术性学位和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后再统一送交人事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人文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要求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由各院(部、所、中心)统一报送校学位办。
  为使审核工作如期、顺利完成,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交材料齐全。各院(部、所、中心)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交者,我办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