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1】87号

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1]1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确保目录编制的准备、翔实

  编制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是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招生单位开展招生工作和指导考生报考的基本依据,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得如何,不仅体现我校各学科专业及导师的水平,而且关系能否选拔到较高质量的学生,因此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工作,确保博士招生目录准确、翔实。

  二、201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的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学科专业(含一级学科下自设专业),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导师必须是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批准且符合学校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的导师。

  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和国务院学位办按新目录批准备案的学位授权点执行,考虑到新目录二级学科尚未公布,为顺利过渡,目录中没有变化的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可仍保留原有的二级学科名称和代码;新增的门类和一级学科,一般按一级学科招生。学校新增博士授权点2012年可以招生。

  三、关于考试科目的设置

  博士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为3门: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同等学力考生加试3门:政治理论(人文社科类专业为马列原著选读,理工农医专业为自然辩证法)、硕士生阶段学位主干课程2门,同等学力的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重复。

  专业基础课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并进行命题,同一一级学科下的不同的二级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相同(内科学、外科学可以按照二级学科设置并进行命题)。专业课按照二级学科、专业设置并进行命题(内科学、外科学可以按照三级学科设置并进行命题),同一二级学科、专业下的不同研究方向的专业课相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原则上不设置选考科目。

  招生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应在备注栏目中注明。

  四、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上岗实行申报制,导师上岗条件按苏大学位[2010]20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一),导师提供的补助经费按学校新的调整方案执行。

  五、其它事项

  1、未向社会公布的学科、专业和导师一律不得招生,公布之后不得更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中不得拒绝同等学力人员报考,但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对考生提出具体业务要求。

  3、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1]19号文件精神,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原则上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

  4、各基层招生单位上报的拟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导师,须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部网上予以公布,各单位不得提前向社会公布博士招生信息。

  5、请各基层招生单位务必于9月12日前将修改后的201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附件: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