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1】41号


各有关学院(部):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1]25号文件《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11〕22号文件《关于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报送材料的通知》精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印发,新目录是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为保证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序进行,需将按原目录批准的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到新目录相应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调整需重新申报,现将我校学位授权点调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应调整的范围
  本次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所涉及的学科,主要是新目录中由原目录一级学科拆分或以二级学科为基础新增,且与原目录相关学科有明确对应关系的一级学科。
其它一级学科的现有学位授权点暂不做调整,相关研究生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按原渠道进行。
  二、对应调整的原则和要求
 (一)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前提,以学科内涵为基础,根据各单位学科水平,坚持标准,规范调整。
 (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在现有学位授权级别内,按照学科对应关系进行。根据我校学位授权点情况,学科对应关系见《我校新目录有关学科与原目录学科的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三)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学位授权点的最低要求(见附件二)和基本条件(见附件三)。
 (四)对于以原目录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议同意则予以调整,其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动撤销,若不予调整,仍保留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三、对应调整的申请
  (一)原目录中“历史学”、“艺术学”、“建筑学”、“军队指挥学”和“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等一级学科,在新目录中分别拆分为多个一级学科。
  在上述原目录一级学科中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对照《对应关系表》,将其原1个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的1个或多个一级学科。
  在上述原目录一级学科中没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但有所属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对照《对应关系表》,以其原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相应一级学科。
  (二)新目录中“生态学”、“统计学”、“软件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草学”、“特种医学”和“护理学”等一级学科,分别以原目录1个或多个二级学科为基础新增。在原目录中相应学科具有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对照《对应关系表》,以原学位授权学科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上述与其对应的一级学科。
  (三)原目录中“农业资源利用”、“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在新目录中更名为“农业资源与环境”、“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其所涉及的现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然对应调整,学位授予单位不需申请。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5月4日前,有关院(部)按照我校新目录与原目录学科对应关系、原学科学位授权级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确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申报方案,预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四)。
  5月5日开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的“信息填报系统”开通。有关院(部)上学位中心网站下载安装“信息填报系统”软件,通过“学科用户”入口填写、打印《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表》,具体操作方法见网站《材料填报操作说明》。
  5月11日前,有关院(部)务必将纸质版(注意:1.必须从系统打印,不得用附件四的WORD版打印;2.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同时注明审核时间)和电子版(必须是从系统导出的同版本数据包)报送校学位办。
  申报材料实行院(部)负责制,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充分论证、择优确定申报方案,并对申报材料按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应对申报材料所涉人员及成果进行查重(尤其是本院(部)申报两个或以上学位点的或使用本院(部)以外其他相关学科材料的),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填表注意事项:
  1.学位授予单位代码为10285。
  2.“原学位授权点”的有关信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调整后学位授权点”的有关信息,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填写。我校学位授权点情况参见附件一。重点学科的名称、代码、批准时间见研究生部主页。重点实验室名称、批准部门、批准时间请与相关部门核实。
  3.申请表中的署名情况是指作者署名次序,填写格式为:N /M,N为本人排名次序,M为取得成果的总人数。论文的通讯作者可在N后加字母T进行标示。
  4.申请表中的科研经费应是本学科实际获得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经费。各申报学科要填报《申报材料所涉论文、著作、专利、项目、获奖清单》(附件六)电子版备查。
  5.申请表中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获学位人数均包含各类研究生。
  6.申请表的统计范围应确属本学科,内容必须属实。除另有说明外,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至2010年12月31日,时间填写至月。
  7.申请表填写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可公开。
  8.申请表中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栏,由各院(部)结合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自行拟定,内容可包括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工作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应扬长避短,突出重点,充分体现学科优势和特色,最后应填写:经审核,该申报学科符合申请对应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同意申报。注:主席栏不填,时间填2011年5月18日;法人代表栏不填,时间填2011年5月18日。
  9.同时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学科,申请表所填内容应一致,不能有冲突。
  10.申请表中涉及的人员均指人事关系隶属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兼职人员不计在内。除学术带头人简况外,表中涉及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项、教学成果等)指本学科人员署名本单位获得的成果,凡署名其他单位所获得的成果不填写、不统计。
  (二)5月12—16日,校学位办对有关院(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反馈审查意见;院(部)修改定稿后将纸质版(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院部公章并注明定稿版)和同版本电子稿(必须是从系统导出的数据包)报送校学位办。
  (三)5月17—18日,校学位办网上提交申报材料,从系统打印材料并按规定份数(见附件六)统一印制;有关院(部)派专人检查申请材料并至校办盖章,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校学位办整理、汇总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将不予调整。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按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评议组审议结果,完成对应调整工作。
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和学术性很强的工作,请有关学院(部)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认真切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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