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研字[2009]56号[/center]各学院(部、所、中心):  根据校历安排和学校有关通知精神,本学期至7月3日结束,7月4日开始放暑假。为做好研究生学期结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班学期结束工作  请各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秘书配合做好毕业研究生的离校工作。毕业研究生离校程序如下:  1.到研究生部网页上“培养工作”栏的表格数据中下载 “苏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单”;  2.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3.凭离校手续单在研究生部学位科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办公室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交还研究生证。  同时,请各学院(部、所、中心)按照研究生部对毕业研究生档案整理要求的有关通知认真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二、非毕业班学期结束工作  1.本学期上课至6月26日(周五),期末考试安排在6月29日(周一)—7月3日(周五)。停课后考试时间统一为上午9:00开始,下午2:00开始,晚上6:30开始。  2.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部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部、所、中心)安排。公共课考试安排见附件一(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安排表)。研究生各年级专业课程考试(包括开卷考试)必须在本学期内完成,任课教师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将试卷以及成绩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归档,不得遗失。  3.2008级博士研究生英语、硕士研究生英语、小语种(一外)的试卷将从题库中抽取。另各有关任课教师将2007级硕士研究生日语(二外)、德语(二外)、法语(二外)试卷最迟于停课前十天送研究生部培养科。上述各门课程需出A、B卷,并附参考答案。A、B卷难度要求相同,试卷题量适中,考试时间一般以120分钟为标准。试卷从命题开始直至开考前的每个环节都应注意安全和保密。  4.计算机检索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安排。  5.补考的研究生须在各学院(部、所、中心)报名,方可参加学期末考试。请各学院(部、所、中心)于6月10日前将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学院、姓名、学号、补考科目)报研究生部培养科(liuy@suda.edu.cn)。  6.研究生不得无故缺考,无故缺考者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各学院(部、所、中心)必须严格控制缓考人数,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应填写《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缓考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有关证明。缓考申请及证明交研究生部培养科。  7.请各学院(部、所、中心)加强对研究生的考前教育,严格考试纪律,认真执行《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考试管理的规定(见附件三)。请各单位做好考前宣传教育,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  以上事项请各学院(部、所、中心)通知到主要负责人、各专业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及研究生。  特此通知。  附件一:[url=http:/menu/xzzx/pygz/jxxx/ggkksap.doc]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安排表[/url]  附件二:[url=http:/menu/xzzx/pygz/bgxz/kchksqd.doc]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缓考申请单[/url]  附件三:《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考试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携带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十九条 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二十条 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一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一到,研究生须在原座位静候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提前离场者不得在考场及其周围逗留。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5.在开卷考试过程中借用他人考试资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偷窃试卷;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但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或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以减轻处分。                           研究生部                         20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