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研字[2009]51号[/center]各学院(部):  根据学位〔2009〕10号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或撤销二级学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增设(含更名)二级学科的基本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增设的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为保证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或撤销二级学科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今年开始,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的时间为每年9月15日之前,逾期报送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URL=http:/menu/xzzx/xwgz/bszszyfj1_3.doc]附件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样式)附件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样式)附件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信息录入要求[/URL]                               研究生部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