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研字[2008]87号[/center]各学院(部):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8]7号) 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苏大学位[2008]8号)从2008年3月起执行。其中,《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学位论文的评阅”、“学位论文的答辩”、“学位的申请与审定”等章节的内容作了较大的调整,并增设了《苏州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等三个附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博硕士学位论文实行盲审(保密论文需提交有关申请及材料,经保密办等部门批准后方可按保密论文送审)。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负责盲审,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部)负责抽检。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位论文盲审专家库。  (一)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10月8日前,各学院(部)将本单位下半年《博士学位申请人清单》(包括院部、姓名、学科专业等栏目)的Excel文档发送至学位办(zhouhongkang@suda.edu.cn)。  2、10月15日前,各学院(部)统一将按盲审要求印制好的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五份)及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书(一式五份)(评阅书请夹在每本学位论文内)按论文清单顺序排好后送校学位办,同时将《盲审博士学位论文清单》(包括院部、姓名、学号、学科专业、论文题目、导师等栏目,请按学号由小到大依次录入信息)发送至学位办(zhouhongkang@suda.edu.cn)。  3、以上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书以及清单中的学科专业名称的填写,必须规范准确(可查阅研究生部主页—学位点——博硕士点),并按二级学科填写(不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填写,临床医学学科除填写二级学科外,另用括号注明三级学科)。  4、盲审学位论文必须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篇目、致谢以及文中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与作者信息的内容。盲审论文采用统一的专用封面。  凡逾期未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我办将不予受理,其学位论文一律推迟到明年上半年再进行盲审。学位论文未经盲审,不得组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的方式进行盲审,由各学院(部)负责。各学院(部)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自行制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抽检比例、抽检方式、报送时间等内容。盲审实施方案应符合如下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对象为所有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2、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每次至少有1篇(不含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3、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4、新增列或培养人数多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新增列或指导人数多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应重点抽检;  5、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盲审。  6、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抽检方式及报送时间等,由各学院(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从2008年9月1日起,我校实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凡未通过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时间、预答辩小组组成、预答辩的其它要求等详见《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六章。  凡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合格”或“基本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三、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与评阅答辩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提出了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研究规范,新增了学位论文字数规定等基本要求,详见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程序和要求详见第六章。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作了较大调整,并新增了评阅意见及其处理、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等内容,详见第七、第八、第九章。  四、申请博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规定  博硕士研究生、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申请学位时应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一)2008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类人员,其科研成果必须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具体指标见《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附件2《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二)2008级之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类人员,其科研成果要求既可按原规定(即科研要求见《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核刊以2000年公布的《苏州大学研究生核心期刊目录》为依据)执行,又可按新规定(即科研要求按附件2《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文科核刊以北图或CSSCI为依据)执行。  请各学院(部)组织导师和研究生认真学习上述文件,确保文件的贯彻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务必于9月8日之前在各学院(部)的网上予以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的表格已更新,请从研究生部主页——学位工作——表格下载栏下载。  特此通知。                         研究生部                        2008年9月3日